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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设期限的租赁合同   消费者有权随时解约

时间:2025-08-30 19:20:20 浏览量:9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消费者马女士于2021年12月1号向浙江嘉兴海宁市某物业公司支付了1000元停车费,后因工作调动,经营只停了三天,未租赁需要提前终止合同,设期时解结果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限的消费马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合同无奈向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投诉。权随

海宁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经营马女士称其工作所在的未租赁大厦委托该物业公司管理车位及收取费用,考虑到工作需要,设期时解马女士决定租用车位,限的消费通过手机扫码向该物业公司支付了1000元,合同现场未签订书面协议,权随双方约定事后另行补签。不巧的是,车位只使用了三天,马女士就接到工作调动的通知,因此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退费的要求。物业公司则表示,工作调动是马女士的个人原因,肯定是不同意退费的。

调解人员考虑到,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权利和义务均未明确,建议当事双方换位思考,同时又向双方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一个月计算,收取200元,退还800元,履行后纠纷终止。

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通过这起纠纷可以看到,引起纠纷的根源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无法认定。因此,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在消费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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